近来,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同偷盗案子,被告人周某犯偷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分金人民币四千元。2015年4月26日,周某、胡某(已判刑)、何某(在逃)带一个小女子来到岳阳县寻觅偷盗方针。当日14时许,周某、何某踩点承认岳阳县某服装店具有作案条件便告知胡某,胡某遂带着小女子进入店里伪装选择衣服,挡住营业员的视野,小女子趁机盗走营业员放在收银台上的手提包,然后开车敏捷逃离现场。后经清点,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0元及一些黄金首饰,周某分得现金600元。经判定,营业员被盗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27118元。法院审理以为: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,伙同他人操控未成年人偷盗被害人资产,价值人民币32118元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,构成了偷盗罪,依法应予惩办。在共同违法中,被告人周某起非必须效果,是从犯;案发后活跃退赃,取得了被害人的体谅;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,是率直,依法能够从轻处分。被告人周某有违法前科,应酌情从重处分。在本案中,被告人周某没有参加清点所盗资产,对盗取黄金首饰的现实不知情,仅参加了对所盗现金的分赃,亦可酌情从轻处分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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